屏检获报后,立即指派民生专组主任检察官蔡佰达、检察官黄筱真侦办,并结合海巡署侦防分署凤山查缉队、移民署屏东专勤队、保七总队第八大队、屏东县警察局东港分局、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队、农业部渔业署、海洋保育署等单位,组成跨机关专案小组共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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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详细调查并掌握相关事证后,先于7月9 日拘提在远洋渔船上的 6 名印尼籍渔工,并于同日下午持屏东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至田姓船长位于屏东县东港镇住处进行搜索,远洋渔船部分,因近期豪大雨及卸载鱼货等因素,于7月11日始搜索完毕。
检方查出,田姓船长6月间驾驶远洋渔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进行作业时,涉嫌指示船上印尼籍渔工使用鱼叉、鱼钩(尾端连接电线,启动电闸即可通电)等工具猎捕第二级保育类野生动物海豚,随即持刀具将海豚宰杀、支解成掌心大小肉块,作为延绳钓之鱼饵,借由海豚肉块血腥味及鲨鱼嗅觉灵敏特性吸引之,以提高鲨鱼捕获量,该次航运期间的猎捕海豚数量,尚待专案小组厘清。

屏检启动团体办案模式,由黄筱真、杨家将、林宜洁、翁铭骏等检察官偕同复讯田姓船长及6名印尼籍渔工,认田姓船长及 6名印尼籍渔工,均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18 条第 1 项、第 41 条第 1 项第 1 款之非法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罪嫌,对 6名印尼籍渔工部分,谕知限制出境出海;对田姓船长则谕知交保 40 万元并限制出境出海。
屏检指出,海豚为我国公告之第二级保育类野生动物,属于珍贵稀有物种,族群数量逐年减少。不法猎捕不仅严重破坏海洋生态,更影响我国渔业声誉与国际形象。检方重申,将秉持「速办、严查」原则,持续侦办并严正执法,强化海洋保育执行力,以实践国际责任并维护法治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