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阿霞饭店」在地经营超过80年,创办人吴锦霞在2009年间陆续移转经营权,将包含餐厅、饭店服务的「实体经营权」及商标权转让给二代吴灿荣,并将网购、线上零售服务之「网路经营权」及商标转让给二代吴青蓉;隔年因吴灿荣过世,再由其子吴健豪等人接手实体经营权,正式传承至第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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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原本各自经营,不料在2020年发生巨变。吴青蓉某天收到存证信函,内容为吴健豪指控她所经营的「阿霞饭店网路购物馆」与百货公司合作贩卖年菜,相关行为已侵害其商标权;然而吴青蓉事后发现,吴健豪在未获她同意或授权之下,竟早以「阿霞饭店」名称设立专属网站、注册脸书粉专帐号,甚至另以「阿霞饭店」的名义创办品牌「锦霞楼」并贩售旗下商品。

对此,吴青蓉愤而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吴健豪等人已侵害她所享有的商标权,且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等情形,除请求排除侵害并求偿500万元。一审经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认为,吴健豪等人拥有「阿霞饭店」实体经营权及商标权,自然得以电视媒体、网路等宣传行销,但其设立的品牌「锦霞楼」以相似名称从事网路零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因此判赔吴青蓉50万元。

全案上诉至二审,合议庭认定吴健豪等人未经吴青蓉同意,使用「阿霞饭店」相关商标作为行销,已构成侵害当年契约约定吴青蓉所有之商标权,改判吴健豪等人应向吴青蓉连带赔偿450万元。案经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日前废弃原判决,发回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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