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林姓男子(31岁)与曾姓女子(24岁)曾为夫妻关系(案发后已离婚)4年多前涉嫌以曾女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由,要求遮羞费涉恐吓取财被移送法办,因罪证不足为宜兰地检署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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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2人食髓知味,2022年2月间邀来卢姓男子共同设局「仙人跳」,由曾女透过通讯软体,邀约吴姓被害人外出见面,曾女再佯称哥哥、嫂嫂在桃园一家汽车旅馆唱歌,偕同吴男同往。

未料,进入汽车旅馆后,吴男即遭事先埋伏在房间的林男和卢男持甩棍痛殴,皮包内的4万元现金和手机等物也遭抢走;惟3人仍不罢休,要求吴男交付15万元的「遮羞费」。

由于吴男身上现金不足,于是3人要求他打电话向家人筹钱,然家人无钱可提供;3人乃逼吴男说出家中藏放现金位置,另通知吴男母亲「等会有个女生会去拿钱」,然曾女前往吴家取款未得,却见有警车停在吴家门口,怀疑吴母报警,于是立即赶回汽车旅馆通知林男等人。

随后,林男等人把吴男押上车离开汽车旅馆,但认为事情已经败露,途中把吴男丢包在桃园区大兴西路附近,迳行驾车离去;辖区警方根据路人报案赶到现场后,发现吴男浑身是伤,协助送医后追查出上情,循线将林、曾夫妻缉捕到案送办。

桃园地院审理时,林男坦承出手打伤被害人,但否认强盗行为。经法院比对被害人及其母等证人的证词与林、曽2人彼此间的供词,并参酌刑案照片、诊断证明书及补办身分证收据等证据,认定林男不仅只有伤害行为,更有为加重强盗之行为。

桃园地院审酌林、曾2人欠缺尊重他人身体及财产法益的观念,仅坦承伤害犯行而否认加重强盗、又未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兼衡被害人所受损害与伤势,以及本案分工程度及曾女经通缉始到案,与其等智识、家庭生活况等一切情状,依加重强盗罪判处夫妻俩各8年6月及8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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