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戴2人同为新竹县某公司雇请的司机,因在工作时与钟姓主管多所摩擦而心生不满,去年1月共同商议制作爆裂物,在钟男住宅前引爆以恫吓钟男,并透过网路影片教学学习爆裂物制作方式后,由陈男负责在新竹县住处内制造爆裂物1枚,并以3千元报酬交给廖姓男子,委托廖男在去年2月间将爆裂物装在钟男停放员工停车场内的小客车车尾下方保险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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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因爆裂物接收器电池异常而引爆失败,陈、戴2人仍心不甘,再利用购买的材料制成第二枚爆裂物,去年3月中旬再委托廖男安装在钟男车尾下方保险杆处,并顺利引爆,致钟的座车之后保险杆、后车门、后方向灯等多处板金凹陷而损坏
案经警方据报到场,在现场查获未成功爆炸之爆裂物进而追查,并调阅案发现场及沿途监视器影像画面,追查出陈、戴及廖3人涉嫌重大,循线将3人逮捕到案送办。
新竹地院审酌陈、戴2人无视国家禁令,为细故制造爆裂物,进而持以实施恐吓犯行,对社会治安深具危险,犯罪情节重大,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愿意赔偿损失情,依制造爆裂物重判陈男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戴男16年6月;另廖男依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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