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2021年11月21日凌晨,蒋嘉凯在服用赞安诺、景安宁、利福全、美得眠(FM2)等镇静助眠及抗焦虑的多种药物后,前往桃园市龟山区一间便利商店买零食。由于当时为疫情期间,蒋男却没有戴口罩,遭到店员蔡男劝导戴口罩并拒绝结帐,随后蒋男悻悻然回家拿口罩,并再度回到超商结帐,离开前还脱下口罩并怒朝蔡男脸部丢掷。
蒋男回家后仍气愤不平萌生杀意,竟携带弯刀、折叠刀、螺丝起子各1把去到超商将蔡男诱至店外,接著持弯刀挥刺蔡男胸部、脸部、手部,而蔡男只能徒手防御,并趁蒋男不小心跌倒时,奋力夺取弯刀想逃回店内,不料蒋男追了上去并继续挥刺,见到蔡男无力反抗倒地才肯罢手,事后因留在原地被警察逮捕。蔡男最后身中13刀,其中3刀刺入心脏,送医救治前因大量出血休克,急救后仍死亡。
2022年案经桃园地方法院审理,一审依杀人罪判处蒋嘉凯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法院依职权上诉,然而到了高院审理认为,一审没有考量蒋男是否因滥用多重药物,导致控制力受到影响,因此嘱托医院进行鉴定,结果认为蒋男服用的多种药物中,苯二氮平类安眠药(benzodiazepines)、美德眠(俗称FM2)这2类药物交互作用,会使服用者产生暴力行为、反社会性格。

高院审酌蒋男因为药物作用,案发时决心以暴力解决他对店员的气愤,辨识及控制行为能力显著减低,符合减刑要件,而他先前并不知道这些药物会导致他爆冲;另参酌蒋男犯案后已被羁押2年多,在监所并无滥用药物、反社会人格情形,足见他可以自行控制服药,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基于上述理由,高院于2023年12月改判蒋男无期徒刑。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去年审理后撤销蒋嘉凯逃死判决,并发回高院更审。高院更一审认为,蒋嘉凯虽于犯前虽混用多种药物,可能导致蒋男记忆形成异常、断片等情形,但不代表行为当下的注意力与意识状态即属异常,加上蒋男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符减刑规定;惟考量蒋男犯后跪坐在现场,面对员警询问也坦承杀人犯刑,并如实交代凶器丢弃位置、犯罪过程,已符合自首要件,应予以减刑。
高院更一审最终维持蒋嘉凯无期徒刑判决,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今日驳回上诉,蒋男无期徒刑定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