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2010年,陈逸杰、汤小玲夫妇诓称陈登廷在大陆经营「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事业,并假借邀约投资之名,向多人招揽吸收资金;加上夫妻俩平日穿金戴银、住豪宅、开名车,众人不疑有他陆续交付款项,陈等3人在短短近2年间持续吸金,金额累计达9101万元。
起初,陈逸杰、汤小玲、陈登廷宣称每30至40天为一周期,每周期可获投资报酬率2%至5%,且7日前提出即可取回本金等话术持续吸金,并向投资人发放固定利率利息;直到2022 年6 月,3人开始以大陆海关禁止电子垃圾进入、电子垃圾无法通关变现为由,不再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及投资本金,众人才惊觉自己受骗。
2015年,陈逸杰、汤小玲、陈登廷因涉犯《银行法》等罪嫌,由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一审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3人皆获判无罪。
检察官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结果竟大逆转,陈登廷及陈逸杰、汤小玲被依共同犯《银行法》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5月、3年5月;案经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针对陈登廷上诉部分驳回,但撤销对陈逸杰、汤小玲的有罪判决,并发回高院更裁。
期间,陈登廷因判关4年5月确定,执行发监却屡传不到,疑似落跑遭到通缉。吸金案进入更二审,高院改将陈逸杰、汤小玲涉违反《银行法》部分罪行撤销,判处有期徒刑2年;2人不服结果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再度发回高院更审。
案件回到高院审理,法官审酌陈逸杰、汤小玲审理时均坦承不讳,且全案经法院历次审理,至今已缠讼逾8年 ,考量本案诉讼程序延滞,尚无可归责于2人之事由,且侵害其速审权情节重大,有予以适当救济之必要,因此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减轻其刑,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均缓刑4年,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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