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2020年10月12日,洪男取得谢姓姑丈开立的1050元面额支票,在未经对方同意及授权下,擅自将面额修改为113万元,并将发票日期从2020年9月5日改为同年10月20日,再偷拿姑丈印章盖在修改处当作全新支票,当晚前往高雄市交给债主林男当作「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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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后来拿票要兑现才发现「拢系假」,气到提告洪男,洪男犯行遭到揭发,出庭时还不肯承认,声称有经过姑丈同意才修改支票,法官也传唤谢姓男子前来作证,得知姪儿「搞鬼」,谢男一五一十表示,自己从没将支票借给洪男使用,也没同意或授权修改,不料洪男仍不死心,推说事发迄今有段时间,姑丈可能记不清楚,坚称没有变造支票犯意,但法官要再度传唤谢男,又遭洪男拒绝。

法官认为谢男经营公司,使用票据经验丰富,没有任凭洪男乱改支票的道理,且修改幅度实在太大,以两人不常见面的情况,谢男怎会让洪男改票,自己反而背下大笔债务道理,且洪男也未能提出双方往来纪录佐证;由于洪男一再否认犯行,事后又未取得姑丈原谅,因此遭判处3年4月徒刑,变造支票没收,仍可上诉。

洪男坚称经过姑丈同意才修改,惨遭对方作证「打脸」,遭法官判刑3年4月。资料照
洪男坚称经过姑丈同意才修改,惨遭对方作证「打脸」,遭法官判刑3年4月。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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