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2024年3月23日晚间,杨景隆因对于多年前景福派出所警察心生不满,便带著向友人收受的枪枝、子弹,驾车至景福所对街马路,并朝所内开枪扫射后逃逸,当场打碎所内的玻璃门及值班台等处,共计击发14颗子弹。警方持续追查杨景隆犯案车辆,杨男眼见有员警上前盘查并追缉在后,竟持枪朝向多名执勤员警扫射,累计至少射击14发子弹,最终不敌优势警力包夹车辆遭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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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坦承持枪在公共场所开枪射击,但矢口否认有杀人犯意,辩称「没有要射击警察的意思」、「开枪动机只是要将警察赶走」等语。经法院勘验员警中弹影像,发现杨男近距离朝员警开枪,然而子弹攻击力强、杀伤力大,使人难以防御,且无法准确控制其弹道、角度;杨男明知恐造成追捕员警受伤,且冲锋枪火力强大,更可能致人于死,却仍持枪对员警射击子弹,认定杨男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法官审酌近来非法枪弹泛滥,于公共场所开枪射击事件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危害国人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造成社会恐慌,破坏社会安宁与秩序。不料杨男仍无视禁令非法持有枪弹,制造社会不安,持有枪弹期间也并非短暂、数量不少,仅因多年前不满员警处理案件态度,即对景福所开枪射击,公然挑衅公权力,造成警察机关设施毁损、危害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再酌杨男承认在案发当时身著防弹背心,而于员警追缉过程中,持冲锋枪朝员警射击,更加证明杨男预期将会与员警发生驳火情形,恶行非轻,甚至造成员警于追捕过程中遭到枪击受伤,犯罪所生危害甚钜;另考量杨男除涉犯杀人未遂部分外,对于所为犯行均坦承不讳,兼衡其教育程度、职业及家庭经济状况,暨犯罪动机、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状,依杀人未遂、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手枪等罪嫌,重判杨男18年4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5万元。

杨男不服判决上诉,辩称无意致警员于死,请求从轻量刑。高院审酌杨男正值青壮年,应该知道在公共场所开枪射击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严重危害国人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宁与秩序,却为逃避警员追捕而开枪,造成警员受伤,犯罪所生危害甚钜,最终仍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杨男18年4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5万元。

警方逮捕杨男。翻摄画面
警方逮捕杨男。翻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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