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工作过劳死亡的职灾赔偿案,缘于山隆通运货车司机吕智伟于2015年6月22日起到山隆担任货车司机后,除负责载送货物到客户指定地点,还要在第一趟次出车前、最末趟回来后还要理货、叠货,假日也经常加班,他于2017年3月31日中午12时许,驾驶货车到台玻公司新竹厂门口时,身体左半边突然麻痺、视线模糊,经送医诊急救诊断为脑干自发性出血,治疗至5月25日仍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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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调查,吕智伟生前并没有脑血管或心脏疾病病史,家属也认为是他在山隆期间因经常超时加班,才酿成出血性脑干中风,符合劳动部2018年10月15日修正发布的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认定的「长期工作过重」,属职业灾害。家属因此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规定,提告向山隆赔偿吕妻、2小孩及吕父共856万余元,新竹地院一审判家属全部败诉。
吕家不服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时,山隆指出,吕智伟与其他司机的出勤纪录都是以营运日报表为准,没有另外出勤纪录。高院民庭则根据职安署制定的疑似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案件调查表,加上证人证词,认为吕男填写营运日报表,记录货车每趟出厂及回厂时间,第一趟出车货物装车时间未于营运日报表中呈现,应以实际作业情形认定以1.5小时为第一趟出厂前的货物装车时间,以此计算吕男每天工时来认定他死亡前6个月的所有工时。
高院另将职安署工时认定结果送到台大医院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吕智伟的工作属「不规律的工作」,需在一定的期间内完成的困难工作,且接近发病时期伴随工作异动的工作相关事件,符合「伴随精神紧张的工作」,在他发病前半年,部分区间的月平均加班时数超过45小时,考量其工作型态性质,认定吕男于2017年3月31日病发可视为因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
高院合议庭根据台大鉴定报告,认定吕智伟死于职灾,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山隆应赔偿吕家慰抚金、扶养费、丧葬费等共486万余元,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