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潘男多次假藉载小花返家名义,却于途中载往附近河堤停车场,1个月内3度欲在车上性侵小花,前两次因小花强烈抵抗作罢,第三次被潘男性侵得逞。而在小花借住于潘男家后,潘男食髓知味,竟趁老婆不在家或因比赛外宿饭店时,数度违反小花意愿,抚摸小花胸部并加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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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事后曾害怕、崩溃大哭,因为担心无法继续溜冰,第一时间没有向他人诉说自身遭遇,并要求母亲不要报警或通报学校,也曾传讯给潘男「其实从去年你碰上了我的身体后,我就觉得自己不像当初想拚溜冰的自己」、「我觉得活得很不像我自己了」、「我会要妈妈不要追究」等语,并仍感谢教练对她的指导。然而潘男在小花封锁他后,仍持续传讯息、拨电话给小花,辩称「我自责~但教练承受这个污名,因为我是为了妳付出一切的那个人」。
经士林地方法院审酌,潘男未能善尽妥慎照护、教导之责,竟将小花作为发泄性欲的对象,甚至利用开车搭载小花返家、小花借住及外出比赛而住宿饭店时,对小花9度性侵未遂、得逞,造成其心理上难以弥补的阴影及创伤,犯罪所生危害甚钜,原应予以严惩;但考量潘男已与小花达成调解、赔偿部分损害等情事,一审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未遂、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共9罪,判处应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期间付保护管束。
检察官不服判决科刑部分上诉二审。高院审理认为潘男于原审准备程序已坦承全部犯行,积极与小花及其母亲达成调解,尽力赔偿因其犯行所造成之损害,且迄今均有按期给付,并考量潘男与小花2人之关系修复,小花伤痛的疗愈情况,认定原审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尚无违误或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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