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前天裁定林明佐延押2个月的理由,包括林所涉违背职务收贿罪为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另他所述与同案被告显有歧异,有影响证人证词的可能,且他自承确有删除手机内与同案被告徐培菁之对话纪录,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灭证之虞,而有羁押必要。不过,今天审理林明佐声请具保停押的合议庭,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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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林明佐的羁押原因及必要性虽仍存在,但审酌林因罹患恶性脊髓肿瘤等疾病,已接手术,陆续就医诊疗后,医师建议于放射治疗后1至3周内进行「硼中子捕获治疗」(下称BNCT治疗),且为控制肿瘤生长速度,避免导致不可逆之身体状况恶化,治疗有其必要急迫性等情,而台中看守所无法提供被告至医疗中心接受该治疗,堪认林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
合议庭说,经权衡担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认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数额之保证金供担保,令被告心有所忌,并辅以相关监控及禁止措施,对被告应有相当程度之心理约束力,可预防其在交保后潜逃出境或与勾串案情,致妨碍刑事司法权之行使,可确保本案之后续审判及执行程序之进行,而无羁押之必要。
合议庭最后决议裁定林明佐提出1500万元保证明后,准予停止羁押,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并应遵守下列事项:1、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2、应于每周一、三、六上午7时至12时至指定警局报到各1次。
3、应于每日上午7时至12时,在限制住居地址门牌号码前,以命持用之科技监控个案手机拍摄自己面部照片同步传送至科技设备监控中心,定期向本院报到8个月;4、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者外,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目的显然无关之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