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向法官表示,她与林女育有2个孩子,2023年11月发觉林女言行诡异,经调取林女车内的行车纪录器画面,惊见林女与清洁队的赖姓男同事,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月15日,短短不到1个月5度相约在车内聊天、接吻或进行口交等性行为,镜头虽未拍到2人性爱画面,却录下不少咸湿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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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次,赖男喊「我快受不了啊...妳给我卫生纸」、「那要射了喔...快受不了了...你怎么这么会用...你怎么比之前还会用,你有看,你有网路上看吗?要不然你怎么这么会用」,林女则回「没有呀,我也是这样子来」。

还有一次赖男说「对啊,就是因为我有射进去,所以我在担心」,林女回称「跟你说那个要来了,那没有关系啊。那要来之前,射进去都不会有关系」,赖男则称「难说」;林女还猛夸赖男「但是你的真的很大,不是我在讲,又很强」、「真的啊,又很长」。曾男听了这些亲密对话,气得对赖男、林女提告侵害配偶权,求偿80万元。

林女、赖男在铁证如山下不否认发生性行为,但主张该车为林女所有,曾男未经林女同意非法取得行车纪录器画面,应无证据能力;林女还说,与曾男婚后即争吵不断、感情不睦,孩子出生后又因照护观念及婆媳问题迭生争端,2人婚姻早已破裂。

法官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使用对方车辆符合常情,原告因怀疑被告外遇,为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圆满之目的,才取看该车行车画面,不符合刑法第359条之「无故」取得他人电脑相关设备电磁纪录罪之构成要件,因此认定该行车画面具有证据能力,最后判决林女、赖男应连带给付曾男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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