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父亲向《周刊王》投诉表示,「女儿还没满18岁,店家怎么会让她工作还要她签本票?」业者则辩称是少女谎报年龄,并不知道其未成年。父亲推测当时入职时未依规定查核证件或是明知其未成年,仍让其在内工作。
少女父亲表示,女儿虽不是在店内担任陪侍,且仅为干部助理,但为何店家雇用时未尽到查证义务,甚至赋予她替客人签帐的权利,并让其与友人能恣意入内消费?
热门新闻:记忆卡变失忆卡!容量「数GB虚报成数百GB」 半年卖出600万元、侵权3亿
少女父亲说,委托讨债的年轻人告知,女儿恐因为债务因素,要到澎湖声色场所当小姐还债。他心痛又愤怒,担心女儿在金钱压力与社会诱惑下误入歧途,也希望公家单位能正视相关问题,不让类似情况再上演。
高雄市三民一警分局指出,获报后已主动积极介入查办,厘清事件经过。针对苏父指称疑雇用未成年人于妨害身心健康场所从事工作,又未禁止未成年人于会馆消费及疑逼迫签立本票等情事,警方正通知本案关系人到案说明及调查搜证中,倘查证属实,分局除依刑法强制、恐吓等罪嫌移送侦办,并依违反「劳动基准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侦办,相关搜集之事证运用第三方警政手段,移请市府相关主管局处劳工局、社会局进行裁处。
三民一分局获报后厘清事件经过初步了解,17岁少女仅是熟识男模会馆的干部,并未在会馆从事工作,多次于会馆内消费并累积消费欠款,因此向店家允诺会偿还并签立本票,尚无遭受胁迫。
家长指称疑雇用未成年人于妨害身心健康场所从事工作,又未禁止未成年人于会馆消费及疑逼迫签立本票等情,分局已通知关系人到案说明及调查搜证中,倘查证属实,分局除依刑法强制、恐吓等罪嫌移送侦办,并依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侦办,相关搜集之事证,运用第三方警政手段,移请市府相关主管局处劳工局、社会局进行裁处。
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7条,儿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违者,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同法第48条,不得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于该等性质场所充当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展之工作,违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情节严重者,命其歇业者外,命其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另「劳动基准法」规定,雇用未满18岁者,不得让其从事危险或有害之工作。
另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7规定,公共游乐场所之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纵容儿童、少年于深夜聚集其内,违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