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200公分的苏柏彰(35岁)主打中锋,南山高中毕业就投入超级篮球联赛SBL新人选秀会,2008年7月第一轮被台湾啤酒选中, 2012年第十季正式成为台湾啤酒球员,2013年转战台中璞园建筑,2017年重返台湾啤酒,曾先后拿下2014、2015、2020、2021年SBL年度总冠军。
2023年7月苏柏彰加盟T1联盟台中太阳队,没想到,同年10月16日,台中太阳队母公司震杰体育娱乐公司就宣布球队解散,并资遣全部队职员,苏柏彰也因此结束15年的职篮生涯,转战YouTube,开设了个人频道「宅在家x苏先生」。
苏柏彰向法官表示,震杰公司当时与他签下「2+1」年合约,月薪11万2500万元,球队宣布解散后,公司曾以存证信函告他终止合约,却未举证有何重大事由发生,因此公司片面约止合约并非合法,他曾向公司催讨薪资并愿意继续提供劳务,但公司并未置理,遂依约向震杰公司请求给付剩余合约的薪资共227万4825元。
苏柏彰还主张,他受限合约中不得离队或另与其他队签约的约定,震杰公司因己身过失致无法取得参赛资格,加以球员职涯生命有限,他因震杰公司期前终止受有损害,故依照民法规定,未来仍得请求震杰公司赔偿其损害,目前则先请求给付剩余的薪资。
震杰公司则抗辩,台中太阳队原本T1联盟球队,2023年9月间因T1联盟变更财务要求,致太阳队未能取得第三赛季参赛资格,遂于同年10月16日公告解散球队,并非震杰公司过失导致丧失参赛资格。

此外,震杰主张,T1联盟所属各球队亦已分别加盟新成立之TPBL联盟或旧有之P⁺联盟,既然T1联盟已终止营运,已无法依照双方契约履行,因此震杰公司具有终止合约的重大事由,依民法规定于契约到期前终止,属于合法,无须对原告负赔偿之责。
台中地院法官表示,依民法第489号规定,当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雇佣契约纵有期限仍得于期限届满前终止,但如因当事人一方有过失,他方得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发现,T1联盟于2023年6月通过第三季参赛资格审查原则,包含增提保证金至2000万元、应提交足额证明5000万净值财务资料等,震杰公司签署保证书后却无法如期履行,后来自行提出「成立信托」、「资金5000万元」等条件为参赛资格之审查条件,也未如期设立,才会被T1联盟取消第三季的参赛资格。
法官认为,震杰公司的台中太阳队丧失参与T1联盟资格属重大事由,震杰公司虽可据以和原告终止契约,但震杰公司就丧失参与T1联盟资格则容有过失,因此,原告即苏柏彰得向震杰公司请求2年合约剩余的薪资总额共227万4825元。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