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指出,检方查出台商郑男在前年11月11日间传讯给蔡姓里长,表示「烦请传至群组投侯柯配的票,谢谢」,蔡男则回「我们这里面的人都是投票给侯友宜的」等内容,并交代群组内成员「里长代表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等名片要准备好」,18名群组成员则在同月18日到23日前出发到大陆广东旅游,36万元费用全由郑男埋单。
检方调查后认为,郑男被对岸派员吸收,以邀请旅游为名而有贿选事实,依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刑法投票受贿罪,起诉郑男、蔡男2人,彰化地院审理此案,在香港经营地产公司的郑男称是大陆要招商,他请里长邀几个朋友前往,由他出钱但无关政治,蔡姓里长则说,他到公所开会遇到几名同事,聊完后就揪团出游,与总统选举没有关系。
一审法官认为事证不足判处2人无罪,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审酌,虽然招待旅游时间接近总统大选,时机上甚为敏感,但依检方及证人提供之对话纪录及相关证据,均无法证明郑男确实接受「统战办黄主任」具体委托、指示或资助,以招待旅游方式介入总统大选,亦无法证明蔡男有收贿投票的犯行,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谕知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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