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中信前财务长张明田涉及凤山信用合作社不良债权案被判8年、中信银证券投顾前董事李声凯除涉及澄清湖案,还与中信前财务副总林祥曦涉及凤山信用合作社、万有纸厂、华王电机、奕行奕铭等公司的不良债权舞弊案,各被判9年4月、9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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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辜仲谅、李声凯共同安排以陈俊哲掌控的纸上公司泰通公司台湾分公司购买澄清湖大楼后,再加价卖给中信银,涉犯《银行法》共同背信罪、《证交法》特别背信罪。辜仲谅另犯《证交法》申报、公告不实财报罪。
张明田、林祥曦、李声凯3人则共同以陈俊哲掌控而当时尚未设立台湾分公司的纸上公司科信公司,以低价标买中信银行承受的凤山信用合作社不良债权,涉犯共同《银行法》背信罪、《证交法》特别背信罪、《公司法》非法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罪。张明田另犯《证交法》申报、公告不实财报罪。
李声凯、林祥曦则共同制作伪造文书方式,使陈俊哲掌控的科信公司取得中信银对万有纸厂公司的不良债权,再由科信将该不良债权形式上转让给泰通公司台湾分公司,使泰通台湾分公司获得不法利益。2人还以伪造文书方式,使陈俊哲掌控的力林公司台湾分公司取得中信银对华王电机公司的不良债权,力林台湾分公司因此获得不法利益。李、林再以伪造文手法,使陈俊哲掌控纸上公司科信公司取得中信第一资产管理公司对奕行、奕铭投资限公司得不良债权,科信因此获得不法利益部分,在3案中均犯《证交法》特别背信罪、《刑法》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
法官审酌,辜仲谅于犯行时身兼中信金控副董事长及中信银董事长等要职,而张明田、李声凯、林祥曦均为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银行重要部门主管,李、林均协助陈俊哲处理中信第一资产公司业务,在职务范围内,均为《银行法》,属《证交法》规范的发行有价证券公司的董事、经理人。
法官认为,辜仲谅等人当知银行业、上市公司经多数存款户、投资股东的信赖及付托,才得以聚集资本,以供其等进行商业操作,寻求更高获利,理应对中信金控、中信银及中信第一资产公司尽忠实义务,竟为从中牟取他人利益,利用共犯陈俊哲掌控的纸上公司,乘其等职务之便及居于主导决策地位,利用中信银行内控功能不佳,而规避内控及外部规定或隐瞒、架空中信银、中信金控董事会。
此外,张明田、李声凯、林祥曦3人均为辜仲谅及陈俊哲下属,竟仅依辜仲谅或陈俊哲指示执行职务,完全不顾中信金控、中信银或中信第一资产权益,进而处分中信银或中信第一资产公司资产,损害中信金控、中信银或中信资产公司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中信银行存款户、股市投资人、中信资产公司权益甚钜,应予非难,审酌其等均否认犯行,态度均不佳,并考量其等参与犯行程度等情状及犯罪动机、所生损害、各被告角色及主导地位,以及本案汇回金额等判刑。
中信金控则发新闻稿指出,相关不良债权标售及澄清湖大楼购置,都为同仁基于维护公司利益所进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数均在中信金控体系内,且已汇回中信金控,经公司委请律师、会计师进行内部查核属实,本案相关同仁并未违背职务,相关同仁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公司也没受损,法院容有误会,公司支持同仁继续循司法救济途径,以证明清白。
红火案缘于辜仲谅等人为拉抬兆丰金股价,帮红火赎回结构债而获利3047万余元美元(当时折合约新台币10亿余元),因红火非中信金控体系,辜仲谅等人才能任意处分红火获利。辜仲谅一审时分别被法院依《证交法》、《银行法》等罪判刑7年6月、4年,合并执行9年。高院二审则依改判9年8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5亿元。
高院更一审于2018年9月认定辜仲谅触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但符合自白犯罪并缴交犯罪所得及速审法等减刑规定,改判辜仲谅3年6月,高院更二审、更三审均逆转改判无罪,最高法院去年将他涉犯《银行法》特别背信罪、《刑法》背信罪撤销发回更审,其余驳回上诉无罪确定。而红火案更一审判决同时,将并办的中信银澄清湖大楼案、凤山信用合作社、万有纸厂、华王电机、奕行与奕铭公司等不良债权案,退回北检侦办,检方因此另案起诉澄清湖大楼。
中信澄清湖购地案缘于发生在2005年间,检方起诉指出,辜仲谅、张明田、陈俊哲等人得知清美公司董事长黄仁宗有意以8.5亿元出售高雄鸟松区的澄清湖大楼,因此先以泰通公司台湾分公司买下大楼,再垫高价格,以9.5亿元卖给中信银,让中信银平白损失1亿元。
另外,中信银证券投顾前董事李声凯、陈俊哲与中信前财务专委张明田、前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另涉处分凤山信用合作社、万有纸厂、华王电机、奕行奕铭等公司的不良债权舞弊部分,也被检察官一并依《证交法》非常规交易、背信等罪起诉。台北地院今一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