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廖女于2023年12月3日晚间7时15分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彰化县北斗镇中华路、中正路口,绿灯时欲从中正路左转中华路时,被在场值勤的警员认为未礼让行人,当场将她拦下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了1张6千元的罚单。

廖女自认为当时有放慢车速,且汽车前悬进入中华路行穿道前,该处行人因号志灯刚转为绿灯而尚未有行走穿越该处的状况,她的车辆完成左转弯时,车身与行人间的距离也大于3个枕木纹,于是向台中区监理所提出申诉。

监理所认为,根据影像画面,廖女车辆行经行人穿越道时,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两侧正准备通行,其车辆未先暂停确认行人穿越道两侧是否有行人等待通过,却继续行驶并抢先在行人前方通行,行为「纵无故意,亦具有过失」,,依行政罚法规定仍应予处罚,依法开罚没有问题。廖女不服,对监理所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首先叙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车辆穿越行人穿越道时与行人的距离多少才算违规,并无具体规定,但交通部曾函释「路口无人指挥时,汽车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离行人行进方向1个车道宽(约3公尺)以内及前悬已进入行人穿越道上为取缔认定基准」。

法官勘验行车纪录器等画面,发现廖女车辆前悬进入中华路上行人穿越道时,中华路上2位行人尚未踏上该处行穿道第1道白色枕木纹,当下车辆与该2位行人间的距离尚有5至6道斑马线白色枕木纹及5个枕木纹间距之距离,而当该2位行人的第1位踏上第1道枕木纹时,廖女车身整个压在行穿道上,此时车身与行人还有至少3个白色枕木纹及超过2个(不到3个)枕木纹间距。

法官根据枕木纹宽度40公分、枕木纹间距70公分,换算出当时廖女左转弯后车辆前悬进入该处行穿道时,与行人约有4.8公尺的距离,大于交通部所函释距离1个车道约3公尺的取缔标准,堪认廖女并无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之违规行为,于是撤销原处分,判决台中区监理所败诉,廖女免罚。全案仍可上诉。

汽机车停让行人标准。翻摄东阳吴篙文教基金会网站
汽机车停让行人标准。翻摄东阳吴篙文教基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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