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指出,人妻于2021年结婚,婚后育有2名子女,后来工作结识小王,发生婚外情,还多次相约在摩铁发生性行为。直到人夫察觉有异,抢了妻子的手机来看,不仅看到双方互传露骨讯息,还拍下多张勾手、头靠头等亲密照片,才发现奸情。气得将妻子与小王一起告上法院,连带求偿100万元。
对此,人妻辩称,这些证据是用不法手段抢夺手机所取得,且过程中导致她受伤,应无证据能力。还称2人之间本来就感情不好,辩称和小王仅是逢场作戏,并没有感情基础,且早就没有联系,100万元实在太多,认为精神抚慰金以10万元为适当。
法官认为纵使人夫未得妻子同意,于取得手机后撷取2人对话内容、照片、影片作为证据,不法程度亦属轻微,基于证据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相当性考量,堪认并未过度造成被告隐私权之损害,得作为证据,并判定2人已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已达侵害配偶权之程度且情节重大,审酌3人经济条件后,判定2人连带赔偿之精神慰抚金3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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