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地院一审时,依现役军人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2罪,共判处吴女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褫夺公权3年。

检方不服上诉,二审法官念在她已缴交犯罪所得7万3528元,应依法减刑,因此2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褫夺公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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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吴女为取得暱称「王专员」之中国人士允诺给与之对价报酬,利用各次值班机会,以行动电话照相功能,翻拍其职务上所持有7件文书、电磁纪录后,接续于民国112年11月14日至112年12月22日,透过LINE通讯软体传送予「王专员」,泄漏、交付上开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及电磁纪录,而为违背职务行为。

吴与「王专员」相互约定,由被告向同僚刺探、收集国家机密及公务上秘密等文书或电磁纪录,「王专员」则交付50万元贿赂,112年12月18日18时14分许,透过LINE 通讯软体传送讯息,向当时在海巡署东南沙分署东沙指挥部联络组任职之叶男,探询是否持有或得以接触、取得上开等秘密,但叶实际上未持有亦无法取得、接触该等秘密,并立即拒绝。

吴事后缴交犯罪所得73528元,但高雄高分院审酌被告案发当时为现役军人,认为吴肩负国家安全重责,身为公务员,应廉洁自持,竟仅因积欠债务,为图私利,擅就违背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不仅伤害公务机关清誉及公务员清廉形象,亦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实有可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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