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徐姓男子(26岁)去年8月间透过网路结识一名独力扶养1名1岁儿子的罗姓女子,双方进而交往;同年12月间,徐男邀罗女前往观音区徐男住家与其同住,罗女同意后便在12月5日上午带著年仅1岁的儿子前往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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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徐男准备搭计程车由罗女陪同前往医院看诊,在住家客厅候车时,见罗女的儿子躺在客厅座椅上,竟拍打其脸颊、后脑杓,又以抱起再摔下的方式对其施虐,造成头部外伤及左脸颊擦挫伤。

翌日上午,徐男趁罗女外出买早餐时,再次徒手打伤罗女的儿子脸颊、胸部,造成右侧锁骨骨折等伤害,案经罗女提告后,由桃园检署依法将徐男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审酌徐男身为智识正常之成年人,知悉被害人为无任何防御、抵抗能力之婴儿,竟为本件犯行,惟衡酌其犯后坦承犯行,且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调解,兼衡其犯罪情节,再斟酌其智识程度、经济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2罪,各处有期徒刑5月及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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