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男、詹男明知位于平镇区金陵路的「阿潭的店」系从事综合商品零售,结合仓储与卖场一体的零售式量贩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属法令规定的事业废弃物,应依法自行委托公、民营清除处理机构清运,市府清洁队不得代为清运,且清运组长也在111年7月转告停止清运该店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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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业者提供前来收受废弃物的清洁队员饮料和水果等小礼物,彭男仍在2022年2月19日下午擅自驾驶中队的垃圾车,搭载不知情的队员至该店停车场,协助店员将店内269公斤的废弃物载至焚化厂或垃圾掩埋场倾倒,让该店节省约2416.5元的清运费。

同年月21日,彭男又擅自开垃圾车搭载詹男前往该店停车场,协助店员清运622.5公斤废弃物,让该店节省清运费5602.5元;翌日下午2人又至该店协助清运300.5公斤废弃物,让店家节省2704.5元清运费。合计图利业者10723元。

桃园地院审理时,2人坦承犯行,加上本案无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之规定减轻其刑。又本案图得他人之不正利益在5万元以下,2人又未获利,足认犯罪情节轻微,均再依同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减轻其刑。

桃园地院审酌被告2人明知「阿潭的店」产生之事业废弃物,不得由桃园环管处代为清运,竟仍予以清运而图利该店;再考量2人犯后坦承,兼衡其等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品行等一切情状,依图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褫夺公权1年。缓刑2年。另外阿潭的店因2人实行违法行为而取得不正利益10723元,依刑法第38条之1第2项第3款规定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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