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应详细审酌监所教化师意见,查明梁男有无矫正可能,而更一审认定梁男涉犯强制性交杀人、强盗杀人罪是想像竞合犯,应以强制性交杀人一罪论处,但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应以数罪分论并罚,其次,关于梁男犯罪动机顺序,应厘清他先有性侵犯意再杀人,还是先有杀人犯意再性侵,因此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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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志于一、二审均被死刑,最高法院2023年6月撤销发回后,宪法法庭于2024年9月就死刑释宪判决,判处死刑必须合议庭「一致决」,高雄高分院更一审今年1月15日再判梁育志死刑,成为死刑释宪后的判死首例。更一审认为,梁男并非自首,且智能、精神方面都没问题,没有任何减刑的理由。

梁男奸杀马国女大生之前,曾同样在高架铁路下方便道企图性侵另名女大生,但该女大生奋力呼救未让梁男得逞,梁男有前车之鉴后开始精进犯罪计划,他先备妥可以勒死人的「上吊结」,并准备换装衣物,还将犯案地点改成更偏僻的地方,经长期潜伏后锁定落单的马国女大生下手,他先以绳索套颈强行拖到隐密处,不顾女大生挣扎、求饶,仍闷压其口鼻并殴打脸部,致马国女大生血流满面,全身多处受伤,然后强力勒紧绳圈,力道之猛可压碎颈部声带肌肉。

梁男随后性侵女大生致对方下体严重出血,且空气从下体进入心脏后,导致心脏充满空气像个小气球,合议庭认定,女大生跨海来台求学、夜间下课要回家的却魂断异乡,梁男指为私欲而残暴犯行,恶性极为重大,符合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死刑释宪)的「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罪」。 

此外,梁男犯案前与家人同住,有职业大客车驾照且有工作机会,却一心登高而主动离职,还自认「车贷还不出来、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遗憾,不如试一下刺激的」, 因此犯下本案﹑合议庭认定梁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个性及倾向难以改变,若服刑期满回归社会,性侵再犯风险高, 难以透过教化降低再犯风险,因此维持死刑判决。不过,全案再上诉后,最高法院昨再撤销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