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蔡姓女子(40岁)前年11月间在中坜区中正路一处民宅前欲搬动徐姓女住户种在大门口的盆栽,徐女发现后出门制止,双方因而发生口角,蔡女愤而以左脚踢盆栽,造成盆栽晃动后倒下;事后蔡女检附验伤单到派出所报案指控徐女涉嫌以盆栽撞她的脚,案经检方揪出蔡女系自编自导自演,而以诬告罪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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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院审理时,蔡女否认犯行,经勘验监视录影,徐女仅有推动花盆,而无拿起花盆的动作,且蔡女预谋透过出言挑衅徐女,使其做出可能看似伤害之举动,再借题发挥称自己遭受伤害,又蔡女以左脚踢倒花盆,诊断证明书所载伤害,非无可能系自己造成,是以诬告、伪证之犯行,均堪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蔡女犯行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侦办之正确性,造成司法资源之浪费,并使徐女无端负担刑事侦查程序之累,幸经检察官详查后对徐女为不起诉之处分确定,未使蔡女行为所造成之危害扩大;考量其犯罪情节、兼衡犯后态度、素行状况、智识程度等一切情状,依诬告罪,判处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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