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分署指出,该公司从事食品制造业,虽持有合法废水排放许可证,但移送机关在113年9月间至工厂放流口采样检测发现,其排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与悬浮固体浓度均超过法定标准,爰依水污染防治法开罚121万8,000元,因逾期未缴纳,乃移送桃园分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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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分署收案后,立即调查该公司之财产状况并迅速执行,首先嘱请地政机关将该公司之厂房及土地办理查封登记,再核发执行命令扣押其于金融机构的存款。该公司旋即来电请求分期缴纳,惟执行人员劝谕,为免影响公司正常营业及债信,建议如有能力,最好还是一次把罚款缴清,也才能获得客户及消费者的信任。

经该公司表示将尽速筹措款项缴清,翌日该公司即来电表示负责人已筹足款项汇款缴清。经桃园分署确认无误后,立即核发涂销查封函及撤销扣押存款命令,该公司之财产始免遭拍卖。

环保局派员稽查。环保局提供
环保局派员稽查。环保局提供

桃园市环保局表示,该案系民众陈情案件,113年9月27日派员至陈情地点勘查,该厂系从事食品制造业并领有水污染排放许可,稽查人员至D01废水放流口勘查,经查有废水排放情形,现场采样检测水质并依规定送验。检验结果化学需氧量及悬浮固体两项超过放流水标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爰依同法第40条规定处以新台币1,218,000元罚锾,嗣于同年11月14日认定改善完成。

环保局表示,后续亦责成业者应确实操作废水处理设备,不得将未符合放流水标准之废水排入承受水体,以维护环境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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