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全案缘于,林姓教练于第19届杭州亚洲运动会期间涉犯重大缺失,遭选手于赛事结束后,以书面文件向围协申诉,围协受理申诉后,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围协理监事会议决议撤销林男的国家队教练资格,并发函通知。林男不服,委任律师向围协提出申诉,围协于2023年11月22日回复申诉不成立。

林男后来提起本件行政诉讼,控告教育部及教育部体育署,主张撤销诉讼部分,应撤销围协的决议发函及申诉不成立;课予义务诉讼部分,应回复他的国家队教练资格、颁给国光奖金新台币100万元及国光奖章。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林男另委任律师向体育署请求,应撤销围协的决议发函及申诉不成立;体育署回复,林男对于围协的申诉决定不服,应提起民事救济,教育部不及于协会与第三人之间的私权纷争。

法院认定,撤销国家教练资格的事务决定,属于特定体育团体私法自治的行为,虽然受到国家机关依法令的监督管理,但本质上并非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行为。

法院指出,林男对围协有关撤销资格的相关决定不服,核属林男与围协之间的私法争议事项,自应以围协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救济,但是林男舍此不为,反以教育部、体育署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诉讼,请求发动行政权撤销林男与围协之间的私权关系,林男的请求于法无据。

至于颁给国光奖章及有功教练奖金部分,法院指出,此必须是具备教练资格的前提下,才可以请求的事项,林男这部分请求,也无所依据。

法院日前判决林男败诉,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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