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施男在2023年7月31日潜入国小厕所,他躲在隔间里,趁著被害女童上厕所时,以手机从下方缝隙偷拍女童屁股、肛门等私密部位,直到被另名女童发现,向校方通报并报案,警方循线侦办,调阅监视器画面找到施男,并从手机中查扣不雅影像,除了受害女童外,还有其他3名身分不详的少年与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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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将施男移送台南地检侦办,检察官根据相关证据,认为施男涉犯儿少性剥削条例中,第36条第3项「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提起公诉,该法条最重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台南地院审理后,日前却判决施男无罪。

偷拍论坛「创意私房」及黄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引发社会关注,黄一审仅判8月,外界看法不一,而施姓男子偷拍国小女生上厕所被判无罪,听起来也是匪夷所思,台南地院合议庭审理时,提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来说明,指出会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性相关行为,均属「性剥削」,不限于性交易,只要是利用儿童身体或性隐私来满足私欲的行为都包含在内,加之网路发达,儿童性影像相对容易被传播、造成身心严重创伤。
但法官认为,必须是儿童在性活动中被拍,或是处于弱势被逼迫状况下才算「性剥削」,不能仅用一般「猥亵」标准判断,施男偷拍行为没有权势不对等情形,应该更适用于「妨害秘密罪」,然而被害人或家属没有提出告诉,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告构成性剥削罪,最终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判施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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