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在判决书中主张,与小丹2021年结婚后,却意外发现妻子在2023年与2人共同朋友的阿元发生婚外情,阿元不仅LINE传讯息称小丹为「宝贝」,还开车陪同小丹前往医院看诊,甚至10指紧扣、做出牵手等亲密举动,都被他录影、拍照搜证。此外,阿元2023年6月还将自己汽车车牌数字,刻意投标选成与小丹的生日相同,显然是为了示爱而为。种种行为让人夫绿光罩顶无法接受,愤而对阿元提告求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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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元则辩称,他称呼小丹为「宝贝」系因2人的交情比一般朋友深厚;车牌与对方生日相同也只是巧合。更指人夫在医院拍摄的影片、照片都不具有证据能力,况且那些影片、照片都没有拍到正脸,无法证明他和小丹就是当事人,2人也没有任何亲密行为。
不过新北地院认为,人夫取得证据的手法尚不违反比例原则,具有证据能力,且均是在医院停车场拍摄,属于公共场合,人夫只有拍摄车辆外观,并无窃录阿元的非公开隐私活动。此外,人夫与小丹认识数年后又结婚数年,与阿元同为司机又是朋友关系,即便只拍摄到2人的背面与戴口罩,但对2人的长相、身形以及穿著打扮,应当不会认错。且当庭检视证据画面中男子的身材、体型及下肢轮廓,都与阿元十分相似;女方的外貌特征同样与小丹相似,甚至连使用的包包都一样,足证录影、照片中的男女就是他们。
法官表示,阿元称小丹为「宝贝」,又被拍到十指紧扣牵手的画面,小丹也坦承曾与阿元手牵手,2人行为已经逾矩,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权,考量到双方的身分、地位、经济收入等因素之后,最终判阿元应赔偿人夫8万元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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