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判决书,卢员因受友人联系,通知值班员警寻找并逮捕友人女儿遭性侵案之加害人,之后卢警受友人委托协助处理此案和解事宜,并自加害人处收受和解金新台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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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卢员在此案假冒承办员警,施用诈术要求加害人和解,并计划私扣部分和解金,且卢员在被拘提时仍未将收到的30万元和解金交付友人,认为卢员涉犯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因此提起公诉。

判决指出,加害人本就有和解意愿,且根据此案证人证词,案发当天是由其他员警实行逮捕及制作笔录,卢员之后受托与加害人联络时未假冒自己是此案承办员警,也没有施压和解等情形,与加害人联系是为沟通、不要再有骚扰当事人行为及应把握和解机会等。

关于和解金30万元未交付部分,委托卢员处理和解事宜的友人在此案审理时表示,因当初谈和解总数是150万元,不想分开收取,所以没有先向卢员收钱;判决也表示,友人与卢员之后有约定交付和解金,但因卢员被羁押所以未及交付,卢员并无侵占犯行。因此,法院就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部分,认为检察官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卢警犯行,维持一审判决卢员无罪。

此外,卢员在此案及其他案件中,有非法搜集、利用民众个人资料行为,一审判执行有期徒刑3年,二审考量卢员坦承犯行,也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因此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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