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妇于2023年10月间骑乘机车行经台南市永康区永安路时,分别在下午1时23分许、1时24分许、1时26分许、1时27分许、1时31分许,分别有6次「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违规,被后方驾驶人录下之后,陆续提出行车记录器进行检举。

警方检视影像后,认定陈妇违规属实,合计开出6张罚单并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罚;交通局于2024年1月,各裁处陈妇「罚锾12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合计须缴纳7200元、记违规点数6点,陈妇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诉讼。

陈妇主张,8分钟内遭到民众连续检举6件同一违规事项,认为该路段是同一条直行连接道路,她承认违规应该开罚,但警察开罚未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的适当与必要性原则。

台南市交通局则主张,陈妇分别有6次行驶于中线车道,变换车道至机慢车优先道并未使用方向灯;行驶于机慢车优先道,驶出路面边线并未使用方向灯;行驶于机慢车优先道,变换车道至中线车道并未使用方向灯。其违规事实明确,裁处并无不合。

法院勘验行车记录器影像,认定陈妇违规属实;并认为陈妇每个违规行为非属同一路口,分别对当时在附近的驾驶人,重新造成交通事故风险,自应分别评价,依行政罚法第25条规定,予以分别处罚,难认有违反比例原则情形。

法院判决认为,违规点数部分因道交条例第63条第1项、道交处理细则第2条均已在去年6月30日修正施行,上开违规行为非经当场举发者,依行政罚法第5条规定,应适用修正施行后之规定,原处分关于记点部分因法规修正应予撤销;撤销罚锾部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轰赖清德没掌握国际现实 赵少康:未谈判就掀底牌举双手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