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女向法官主张,她于2022年至2023年间与A男是国中同学,2022年4月15日,A男从学务处回教室后,在全班面前骂她「飞机杯」2、3次以上,2023年4月13日至5月18日,A男又4度在教室辱骂B女「渣女」、「死婊子、飞机杯、没有人要跟她换座位」,并与其他同学在教室以言语隐射、嘲弄B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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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B女2次出现自残行为,最终因遭受莫大精神痛苦,被迫于2023年5月23日转学。B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针对A男每次霸凌行为求偿12万,合计5次共求偿60万元。

A男否认B女指控,并称双方于2022年4月15日在学校会谈时,A男已向B女道歉,两造已达成日后不提出赔偿请求之共识,另外B女于2024年2月才起诉求偿,已逾2年时效。

法官根据学校性平、霸凌调查报告,发现有多名老师、学生都目击A男辱骂B女,并称A男联合其他同学孤立B女,学校防制霸凌小组一致认定A男霸凌成立,且没有逾2年告诉期限;参加2022年4月15日会谈的老师,也证称当日双方家长并未谈到日后不再追究。

法官审酌两造身分、地位、经济资力,与B女所受伤害程度,及A男所为侵权行为情节之轻重等一切情状后,一审判决B女得向A男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连带赔偿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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