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男向警方报案,表示遭人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诈骗,警方知悉后,于114年1月17日逮捕经由诈欺集团指示,前往向被害人收取诈欺款项之陈男,并报请屏检检察官指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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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后,认犯罪嫌疑重大,并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东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经检察官抽丝剥茧厘清案情后,发现诈欺集团成员陈男经由诈团指示,预先购买准备装载赃款行李箱,并于统一超商ibon列印伪造之投资公司工作证、存款凭证、操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证券交易委托书及个人资料保护声明等虚伪文件,再由诈欺集团成员,冒用合法之投资公司名义,向被害人李男讹称投资可以获利,须入金至投资公司等语,致李姓被害人陷于错误,接续于去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现金2100万元、1500万元及500万元予假冒投资公司员工之陈男,再由陈将赃款放置在不详地点,由欺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收受。
检察官认陈男行为侵害人民财产权甚钜,冒用合法之投资公司名义,侵害该公司之商誉及我国市场秩序正常发展,且陈以洗钱为业,阻碍国家追回受害款项,干扰司法机关追诉诈欺犯罪,其经手收取款项高达4,100万元,已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害,审酌刑罚之特别预防功能,依诈欺危害防制条例第50条规定,具体求处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
但因被告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审判中亦自白犯行,并缴交犯罪所得,则请法院依诈欺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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