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检方起诉指出,台北市政府订定《台北市里民活动场所租金补助办法》,每里每月补助租金上限3万元,游尧堂于2007年至2018年,担任孝德里长期间,与妻子徐咏芬每月虚报3万元租金,实际每只租2万2000元,11年共诈领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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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一审认定游尧堂与徐永芬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重判游7年6月,徐则判3年8月,二审高院则认为,游、徐确有申请每月租金3万元的里民活动场所租金补助,但没主观犯意,且游会自行包红包补助低收入里民,他以租金差额支付补助款项,确实回馈里民,因此认定游与妻子主观上没有为自己不法所有意图,因此逆转改判无罪,但仍被最高法院撤销。

高院更一审凿认定,2人并没有将租约的租金与实际给付租金的差额回馈里民活动,游饶堂身为里长却贪图补助款,确属不该,但审酌徐咏芬非公务员,因此改判2年,缓刑3年,游维持7年6月徒刑,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维持更一审判决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