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张妇与媳妇素来不睦,张妇的儿子在111年7月26日因意外死亡,因怕儿子的财产全遭媳妇拿走,在儿子死亡后翌日,持由其代为保管的银行存簿及印鉴,冒领儿子存款;并在行员致电照会时,指使不知情之长子向行员谎称「我是本人,该笔钱是还给妈妈的」等语,以此方式成功自银行临柜转汇153万4,701元至张女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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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媳妇发现亡夫帐户内的款项遭提领一空,惊觉之下逼问婆婆,张妇才承认盗领,并归还款项,惟媳妇心有不甘怒而提告。
桃园地院审酌张妇在儿子意外过世后,未征得遗产之法定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持用盗盖所保管其子之印章提领款项,嗣后经其媳妇察觉后始归还款项之犯罪情节,足生损害其媳妇,亦影响银行帐户管理之正确性,惟考量张妇犯后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处3月有期徒刑,可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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