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陈男婚前就创业开米粉摊,与田女认识结婚后,2人就共同经营并在夜市摆摊,后来双方离婚,田女主张,她从2003年8月到2020年3月这段期间,在米粉摊每天工作长达15.5小时,一个礼拜摆摊5天,一个月就有20天,但陈男每天只算给她工资1000元,换算时薪才64.5元,与劳基法最低工资相去甚远「太血汗」,因此要追讨17年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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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时陈男解释,米粉摊的确由他创立,但2人结婚后就是夫妻一起经营,这并非雇佣关系,且摆摊的营收最后都交给田女打理,他的生活费还要向田女领取,并无支付薪资的问题,田女出庭时也坦承米粉摊是共同经营,帐务一起管理;因此田女就是「老板娘」而不是「打工人」。

另外田女的劳保纪录显示是以「自营作业者」身分投保,法官也从双方手机对话纪录发现,田女在帐务管理上掌握主导权,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定双方并非雇佣关系,最后台南地院驳回田女诉讼;另外依劳基法规定,工资请求权追诉期限为5年,田女直到去年12月才打官司,就算成立也仅能追回5年内的工资。

台南地院审理时认田女身分应是「老板娘」,驳回诉讼。资料照
台南地院审理时认田女身分应是「老板娘」,驳回诉讼。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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