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署去年12月11日对高院二审宣判陈彦翔无期徒刑后发新闻稿表示,检察官认为,陈男基于杀人直接故意,放火致8名被害人死亡的罪行,已符合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所示的,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的罪行。高检署还认为,陈男罪无可逭,非永久与世隔绝无以实现正义,应判处死刑,已研议提起上诉。事后也依法上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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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惨绝人寰的8死惨案缘于陈彦翔(32岁)因积欠债务,与同住轮胎行的父母又常因家务问题发生口角,2022年6月15日晚上9时40分许,陈男因洗碗等家务事与父母激烈争执,他事后竟开车到加油站买20公升汽油,分装在保特瓶内,再返家将汽油泼洒在轮胎行1楼纵火,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包括陈男母亲、妻子和3名子女、妹妹、大嫂和姪女共8人命丧火窟,仅陈父幸运逃过一劫。
新竹地检署2022年8月间依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杀人等罪嫌起诉陈彦翔,并认陈男仅因家务事与父母发生争执,便为发泄其不满情绪而纵火酿成8名家人惨死,手法残酷、泯灭天良、毫无人性,视人命如草芥,危害程度已达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称情节最重大之犯罪,其杀人手段令人发指,人神共愤,罪无可逭,已无教化之可能,为还被害人公道、抚慰被害人家属失亲之痛,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及确保民众生命安全,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死刑。
新竹地院判决认为,陈彦翔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杀害儿童、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罪等事证明确,审酌其手段残酷,其纵火行为,造成重伤亡程度属最严重的罪行,针对检察官和被害人家属求处死刑的意见,就各项量刑情状全盘综合评价后,认若处无期徒刑或较轻的有期徒刑刑度,与陈男犯罪情节比例不符,认为有剥夺其生命,使其与永久与社会隔离必要,因此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全案上诉二审后,高院则认为,该案件为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8号死刑释宪判决后,首件一审宣告死刑上诉二审的宣判案件。高院新闻资料指出,陈男纵火杀害其父母及家人,行为手段特别残酷,属最严重犯罪,已达科处死刑程度,而陈男坦承纵火,但否认杀人犯意,但依卷证资料,陈男因家务及债务问题与父母长期争吵,多次放话纵火烧家未被当作一回事,案发当天,陈男与父母再度争吵后外出买汽油返家纵火,可见为预谋计划,认定有杀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不过,合议庭审酌,陈男于案发前与其余被害家人并无冲突,查无杀害其余被害家人动机,并参酌他犯后哭喊警员救火及屋内家人等情形,认定他就剥夺屋内3名成人及4名儿童生命,并无杀人直接故意,又陈男主动向警方坦承犯行,自首后显露懊悔,甚至向警员借枪自尽,认定他并非只顾自首减刑,漠视被害人生命,因此依照《刑法》第62条自首减刑规定,减轻其刑后,依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改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全案再经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同二审认定陈彦翔符合自首减刑要件,因此驳回上诉,陈彦翔获判无期徒刑定谳,确定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