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王梦麟,原是计程车运将,因从小喜欢自弹自唱,当运将期间从未放弃创作,且因缘际会认识了赵树海,在赵的建议下把自己创作歌曲寄给新格唱片,果然获得赏识后,发表第一首创作歌曲《雨中即景》一举成名,之后又发行第一张专辑《阿美!阿美!》,成为台湾知名的校园民歌手,其创作的歌曲也在短期内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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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间,王梦麟发现他早期创作的成名曲包括《阿美!阿美!》、《木棉道》、《庙会》等10首歌曲MV,竟然出现在滚石公司的官方频道播出,还多有他亲自参与演出的影片,王梦麟不满滚石在未征得他的同意,非法使用其创作词曲及MV演出,侵害他的著作权,因此对滚石国际及其登记负责人段钟沂提起违反《著作权法》告诉。

检察官调查后发现,王梦麟早年创作的著作权已为新力及新格公司所有,1993年新格被滚石收购,新力、新格的所有词曲创作著作权都移转给滚石,王梦麟的词曲创作著作权早已属于滚石所有。

王梦麟另主张公开表演部分,检察官认为,在民国87年(1998年)前,我国的《著作权法》有明订公开表演的版权属于出资者并非表演人,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直到民国87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原则上属于表演人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契约规定。不过,王梦麟主张的MV表演多为民国87年前的公开表演,依当时法令属于出资者即新力、新格所有,2家公司又将著作权移转给滚石,王梦麟也没提出双方有特别约定,认定滚石及其负责人并未侵权,处分不起诉。

王梦麟不甘心,继续针对其创作歌曲《雨中即景》、《母亲!我爱您!》、《七月凉山》、《努力奋起》、《庙会》、《木棉道》、《故事》、《小草》、《阿美!阿美!》等9首歌曲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确认著作权之诉并向滚石即其负责人求偿200万元。

王梦麟主张,《阿美!阿美!》等词曲是他于1978、1979年间创作的,当时著《作权法》规定须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他从未登记,直到1985年《著作权法》修正后才取得著作权,之后未曾移转著作权给他人,滚石却对外宣称已取得他创作歌曲的著作权,因此有诉请确认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利益,且他是这些歌曲的著作权人,滚石未经同意于2015年5、6月间起以「滚石唱片ROCK RECORDS」为名在YOUTUBE影音平台上,陆续上传他演唱的歌曲即演唱影片,供大众点阅聆听,侵害他著作权,因此另向滚石及其负责人段钟沂连带求偿200万元损失。

滚石则主张,王梦麟早于1978年9月、1979年8月将其创作的《雨中即景》9首歌曲著作权让与新力,也知道新力于1987年11月再将这些歌曲让与新格公司,之后再让与滚石,2018年间,滚石在YOUTUBE影音平台官方频道留言表达感谢之意,且多年来没有争议,滚石公司确实为这些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人,王梦麟无权确认利益。

滚石还强调,我国《著作权法》队表演著作保护,于1998年1月21日修正,但争议的歌曲表演是修法前完成,非属《著作权法》修正后保护范围,另滚石于1993年10月29日收购新格后,就有权重制、公开传输这些歌曲表演的权利。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梦麟已将《阿美!阿美!》等9首歌的音乐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新力公司,这些歌曲的录音著作应为新力或新格所有,王梦麟已无权主张是这些歌曲的著作权人,因此向滚石及其负责人段钟沂连带求偿200万元无理由,因此判决驳回王梦麟请求。王梦麟上诉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二审合议庭仍驳回上诉,全案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今再驳回上诉,王梦麟败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