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男主张,他与洪姓妻子在2016年11月登记结婚,吕姓男子明知洪女尚有婚姻关系,却仍与洪女交往。洪女于2024年3月离家出走,2人不仅共同居住,还一起去环岛旅游,可见二人间之互动甚为亲暱,显已逾越结交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为,严重破坏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幸福,不法侵害基于婚姻关系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权而情节重大,求偿150万元。

洪、吕2人则称,双方并没有共同居住,虽有前往环岛旅游,但是分房居住,并无同住之情事,2人并无侵害对方配偶权之情事,原告之请求无理由等语。

桃园地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出2人前往环岛四天三夜之旅游之照片及订房资料,为2人所不否认,但否认二人同房,然2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渠等在员林、高雄、台东旅游过夜时是住不同房,且2人交往情形,显已超越一般朋友之感情。

加上2人明知洪女系有夫之妇,仍动辄以暧昧言语进行对话或互动、往来,甚至共同旅游居住,以此方式维持亲密男女情感关系,显系超逾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而非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显已违反配偶间所应负之诚实义务,而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足见2人确已构成共同侵害配偶权利之行为无疑,判决2人应连带给付原告3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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