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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指出,杨男于112年7月1日凌晨0时至2时,在某国中操场旁,与女友、邱男饮酒作乐,见女友醉后,竟与邱男联手,不顾女友抵抗,脱下女友外裤、内裤后硬上,邱男还强迫她口交,事后杨男与女友曾同居一段时间,但因杨男认为不宜介入女友生活而疏远,让女友身心严重受创,喘不过气、头晕、情绪低落烦躁、手脚发冷需前往身心科进行治疗,因此休学,愤而提告。

庭审时,杨男坦承犯行,他表示自己高中肄业后担任铁工,月薪3万初,家中为低收入户,本案由父亲帮他赔偿和解,他遭羁押4个多月,已深自反省,觉得自己做错事,对不起他们,害女友精神状况变成如此,希望法官能够审酌他的家庭状况从轻量刑。

杨男律师认为杨男酒后乱性,但案发后仍与被害人同居一段时间,感情良好,而后觉得不宜介入她生活而疏远,遭误会为不关心被害人,造成女方不满,由于杨男犯案时年仅20岁,不了解犯行情节轻重,并非逃避卸责,考量杨男家庭经济环境不佳,仍赔偿和解,向法官请求从轻量刑。

法官审理后,审酌杨男因思虑不周犯案,犯后态度良好并与被害人和解赔偿,被害人与她家长也对刑期表示无意见,仅盼杨男日后好好做人,最后法官依共同犯强制性交罪,减刑处5年10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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