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等团体联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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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媒体所报导的执行时间,尚有一个半小时。违法执行,与恣意杀人无异,为政治利益杀人,其心可鄙。敬告赖清德总统、郑铭谦部长枪下留人!
依照宪法法庭113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下称「宪判8」)意旨,对于37位声请人(死囚),包含黄麟凯在内据以声请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号刑事判决,个案判死仅应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为合宪,因此,宪判8赋予各该声请人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对于37位死囚包含黄麟凯在内,宪判8依此提供他们开启新的救济选择。就此等个案,宪判8除具体指示其等死刑确定终局裁判应经过合议庭法官「一致决」外,亦赋予检察官负有证明确定终局判决系以一致决作成之义务。由于过去判决评议是否为「一致决」系属秘密,37位死囚包含黄麟凯在内,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确定终局判决是否属于「一致决」,因而存有程序疑义;此外,现37位死囚包含黄麟凯的个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经「量刑前社会调查」之程序调查,而存有个案是否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等疑虑。而于此等疑义尚未厘清之前,按宪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机关不得恣意执行。若有执行,此即属违反宪判8意旨精神之执行。
日前声请人黄麟凯委任的律师经阅卷,正借此检视就其个案裁判上具否宪判8意旨部分,声请人自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此也属宪判8判决理由第147段揭示,为保障声请人之权益并彰显其对释宪声请之贡献赋予声请人就原因案件有个案特别救济之机会。
今晚法务部长、总统签署的执行令,在声请人仍在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必然是违法、违宪!也是国际社会所不能接受的杀人行为!
距离媒体所报导的执行时间,尚有一个半小时。违法执行,与恣意杀人无异,为政治利益杀人,其心可鄙。敬告赖清德总统、郑铭谦部长枪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