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柯文哲主张检方认为的共犯被告「橘子」许芷瑜仅在政治献金案中并非共犯被告,且仅是在政治献金案中的证人,还强调,全案经检廉调侦办4个月,并传唤上数百人次的捐款政商名流、党工干部等,证据均已调查详尽,没有侵害人权最严厉的羁押手段必要性,因此,希望高院审酌已无羁押的原因与必要性,并兼顾检辩攻防的武器平等原则,让被告交保专心面对法院审理,并维诉讼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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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柯文哲遭北检起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公益侵占罪及背信罪等4罪,沈庆京则涉犯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应晓薇涉犯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洗钱等罪、李文宗涉犯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4人虽否认犯行,但卷内证据可佐,认定其等4人犯罪嫌疑重大。
合议庭还指出,柯文哲等4人被诉犯行,经审酌其等所涉罪嫌,分别为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或图利罪等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考量趋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随有高度逃亡及串(灭)证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数非少,如均成罪,未来刑责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灭)证可能,审酌被告等人身分、地位、经济等,足认被告等人有动机潜逃海外以规避本案审判,或串(灭)证以妨碍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
因此,合议庭认为,柯文哲等4人难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监控设备等拘束人身自由较轻的手段加以防止逃亡、串、灭证,原审考量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及被告等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况后,认有羁押之必要,核无不合。
高院最后指出,柯文哲等4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并非重大,也没有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且无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更无羁押必要,但经合议庭核阅本案相关卷证资料,认定其等对原审羁押裁定的抗告等主张,均无足采,柯文哲等4人抗告均无理由,因此裁定均应予以驳回,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