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北院2度讯问柯文哲、李文宗、沈庆京、应晓薇及同案被告后,除彭振声坦承被诉图利罪嫌外,其余4人均否认北检起诉书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辩解,另依卷证资料显示,多数被告均否认犯罪,且柯等4人与其他被告或证人供述未尽相符,仍有勾串空间,其等串证事实包括:

一、柯文哲于今年5月26日以LINE传送讯息给彭振声。二、沈庆京掌控的威京集团旗下中华工程公司独立董事葛树人与柯文哲于5月1日、8日互传讯息。三、柯文哲与沈庆京于案发后密集于陶朱隐园、威京集团总部碰面。四、沈庆京于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别与应晓薇、陈俊源、吴顺民相互通联。五、应晓薇于侦查期间删除与沈庆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证人的通话纪录。六、柯文哲于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传送讯息、七、李文宗8月11日以LINE讯息指示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损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相互勾串、灭证情节。

合议庭认为,基于趋吉避凶、脱免罪责的基本人性,柯文哲为前台北市长及民众党主席、沈庆京为威京集团主席、应晓薇薇为台北市议员、李文宗为众望基金会董事长,其等与共犯、同案被告、证人间,具有长官部属、党务幕僚、业务监督或亲友等关系,有事实足认柯文哲4人与其他被告、证人间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

裁定还指出,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共犯或证人也未经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交互诘问程序,认定柯文哲等4人与各共犯或证人的勾串空间仍存在,原裁定科等4人虽有灭证及勾串共犯之证人之虞,但经检察官侦查完备提起公诉,其等4人于侦查中经北院裁定羁押接见,重要证人均于侦查中具结证述,被告等人供述、证人证述是否可采,仅属证据取舍的事实认定问题,而认定柯等4人无羁押必要,似嫌速断,其是否妥适尚非无疑。

合议庭强调,依现今科技发达可利用网际网路秘密通讯,且隐蔽性极高不易察觉的实况判断,柯文著4人保释在外后,显可轻易利用相关通讯软体进行隐密通讯而与共犯或证人勾串,并不因其等4人、同案被告及相关证人已于侦查中为相关陈述而有区别,因此,不排除柯等4人与同案被告、相关证人间,仍有勾串之虞,仅凭具保后不得与同案被告或证人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须以外接触的诫命,是否确能防免柯等4人与同案被告、相关共犯或证人接触而相互勾串,使各该被告、共犯、证人的证词不受污染,殊有疑问,更不用论除外条款范围并非具体,原裁定也没说明具体的执行方法,理由难认完备,自非允当。

高院综合判断后,认为检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当有理由。原裁定既有未尽妥善考量之处,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另为适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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