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公布判决主文,洪嫌犯恐吓危害公众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持刀挥砍吕姓少年的部分犯杀人未遂罪判处7年10月,持刀挥砍许姓被害人(长发哥)的部分犯杀人未遂罪,判刑6年8月。定应执行刑为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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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行政庭长黄玉琪表示,洪姓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犯罪的客观事实均坦承,但争执他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或恐吓危害公众的这些主观犯意,但本院审酌,被告在犯案当时所持的凶器是金属材质,而且长达20公分,攻击的部位又是被害人的胸腔、头、面部等部位,是非常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动机是要以这样的方式来达到彻底自我毁灭的效果。

黄玉琪说,本案属于计划性行凶,被告事先购入凶刀、佩戴止滑手套,刻意由捷运末节车厢进入,避免遭受后方的攻击等等计划的过程,综合全案的卷证资料,认为被告应该是具有杀人的实际故意。

洪嫌在审理期间一再强调自己因被导师指责「没有用」,才导致整个人黑化,「从天使变成恶魔」,犯案前吞了84颗安眠药,砍完后整个人昏迷,觉得「这个地狱终于结束了」。辩护人则主张洪行为时有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请求送精神鉴定,争取免刑或减轻其刑。

黄玉琪说,本案被告虽然有精神疾患的情形,但是被告经受精神鉴定结果,认为被告在行为当时并没有精神障碍或者心智缺陷,不符合刑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刑或减轻其刑的规定;此外,被告在大众交通工具上犯案,对不特定的人随机砍杀,造成社会恐慌,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恶性重大,欠缺显可悯恕之处,故不适用刑法第59条的规定酌减其刑。

不过,被告的行为两次的杀人行为都是未遂的行为,依刑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应该要依法减轻其刑。

黄玉琪说,合议庭审酌洪男多次自杀未成,又遭到师长的指责因而心生愤怒,经由在公众场所杀害不特定人来使社会公众心生畏惧,以达到其毁灭自我的犯罪动机,并且审酌被告是选择在大众交通工具的密闭式空间里面,手持锋利的菜刀、水果刀随机朝乘客挥砍,挥砍的部位都具有高度危险性,手段是相当凶残,使2名被害人受到极大的威胁,而且使社会大众在搭乘公众的交通运输工具时产生恐惧,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对于所造成的危害跟损害都很重大,因此将他判刑。

洪嫌在车厢内持菜刀砍人,乘客见状纷纷窜逃。资料照片
洪嫌在车厢内持菜刀砍人,乘客见状纷纷窜逃。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行政庭长黄玉琪说明判决理由。鲜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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