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侦防分署台中查缉队于今年5月接获民众检举,称在网路社群媒体上发现有人贩售鲸鱼骨骸,价格为660000元。海巡署侦防分署台中查缉队会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海保署台南保育站等单位组成专案小组展开调查,于 5 月 28 日在高雄市茄萣区兴达渔港靠民权路侧之港区内货柜查获一副鲸鱼下颚骨,经量测长度约274公分。经主管机关委托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鉴定,为海委会公告Ⅰ级保育类物种大村鲸之下颚骨,该物品虽尚未卖出就遭查获,其贩售行为仍已触法,现台中地检署依照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予以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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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署说明,大村鲸(学名:Balaenoptera omurai)属须鲸科,为中型鲸,上颔背中央有一条明显的纵脊,背鳍为直立镰刀型,位于身体后三分之二处,胸鳍斜后上方常见有火焰型条纹延伸至下背区,下颔与喉部的颜色左右不对称,左为深色、右为浅色。由于大村鲸在2003年才被命名描述,缺乏全球族群数量的科学数据,IUCN 濒危等级列为DD(数据缺乏)。目前已知分布点位于印度-太平洋区的热带至暖温带海域,故过去也被称为热带须鲸。在台湾东部、西部有少数搁浅纪录,花莲海域曾有数笔赏鲸船目击纪录。
检方调查,大村鲸下颚骨是陈嫌在111年9月6日台中外海进行拖网渔作过程捕捞到得。今年4月18日保7接获检举,5月9日海巡署接手查办。科博馆协助于8月22日回复鉴定结果是保育类大村鲸,经台中地检署侦查终结,予许嫌、陈嫌缓起诉1年,且命许嫌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万元;陈嫌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万元。
海保署表示,在台湾所有鲸豚均属保育类动物,且受到野生动物保育法规范所保护,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5条规定,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买卖或公开陈列、展示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包含保育类动物尸体、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违者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民众若发现违法情事,可提供照片、影片或相关事证,向地方保育主管机关、海保署或拨打海巡署「118」专线检举,共同守护珍贵的海洋保育类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