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查出,今年8月22日,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新北市八里区台北港卸载VCM时,明知VCM易燃且有毒,更是一级致癌物质,属「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规范的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在运输时应确保船上设备完善,应避免发生逸漏污染空气,却疏于注意释压设备、清理储存槽及管线的氮气设备故障,以致在吹管过程中未能以氮气进行吹管,而以加压后的VCM气体进行吹管,致该船有残余VCM逸漏污染空气情形。

直到10月18日,该船承载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载时,仍疏未注意,仅以肥皂水进行管线检测,而未确实进行船上设备检测、保养及维修,致该船仍有残余VCM逸漏而发生二度污染空气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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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检指出,检察官认定印尼籍船长与大副涉犯过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气罪,审酌该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减少空污,并经航港主管机关完成复查,参酌《刑法》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维护,认缓起诉为宜,因此谕知2人缓起诉处分,并依其等疏失情节,命船长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50万元、大副950万元的缓起诉处分金。

士检强调,本案承办检察官邱献民指挥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大队深入侦办时,因涉及毒性化学物质检测及搜证,为求慎重,除会同环境部环境管理署北区环境管理中心、大气司、化学物质管理署、新北市政府环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单位联合查处,检察官并亲自率队登船勘验积极搜证,还委请辅大医院公共卫生学系研究团队提供专业协助,最后确认该船确有毒物逸漏情形,并及时要求澈底改善缺失,防止残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环境。

全案经士林地检署谕知印尼籍船长、大副缓起诉处分后,将依职权送高检署再议,待全案确定后,就会立即通知2人将缓起诉处分金缴交公库,并持续与检警环等机关团队,并与专业学术或研究单位跨域合作,积极侦办危害环境案件,持续打击环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