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认为,陈男行为时具有放火杀害父母之直接故意。又于案发前与本件其余被害家人之间并无冲突,其深爱配偶、子女,查无杀害其余被害家人之犯罪动机,并观诸陈男行为时情绪爆发之情形与行为强度,及其犯后哭喊警员赶快救火之犯后态度等情,综合判断,认陈男于放火行为时,就剥夺屋内其他不幸遇害的亲人之生命部分,应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并非直接故意。

且陈男在警方据报到场时,即主动向警员称「我纵的火,赶快啦」等语,哭求警员赶快救火、救屋内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杀人之主要事实,警员始得于现场立即逮捕被告,加快后续案件侦办,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要件。

但公民老师黄益中认为,《刑法》第62条规定,自首「得」减轻其刑。并不是「应」减刑,法官不用帮罪犯找理由。且根据先前的《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八号判决》解释,「犯罪情节属最严重」适用死刑,「杀了8个至亲,这还不算最严重?那法官可以告诉我,什么才是最严重之罪吗?」

黄益中更批评,《刑法》第77条规定,无期徒刑执行逾25年可以申请假释,「就算要废死,也应该是终身监禁,而不是用这种假的无期徒刑来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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