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役男家住桃园八德,112年7月征集令送抵老家后,由母亲签收,并于当晚拍照以LINE传送给洪男。然而原定8月16日,洪男应到成功岭陆军步兵第302旅报到,不料洪男竟意图避免征集,未在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入营。

起初洪男辩称,「因为工作太忙所以忘记,不是故意」,但经过调查,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役男因不可抗力天灾或因病,以致未参加征集者而言,法官认为被告所辩,显非「正当理由」。

判决书指出,洪男于侦讯中坦承不讳,与母亲于侦查中证述之情节大致相符,复有桃园市八德区未按时报到入营役男访查纪录、桃园市112年第e0182梯次陆军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征集令、桃园市政府112年10月3日府民兵字第1120270550号函暨函附陆军军事训练第0182梯次常备兵交接名册、洪母提供之LINE对话纪录截图各1份在卷可参,足认被告自白与事实相符,其犯嫌应堪认定。

全案经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将洪男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4条第5款之妨害征集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0000元。

同时,法官审酌洪男明知其为役龄男子,有依法受征集服兵役之义务,竟漠视上开义务,未依时间报到入营,妨害国家兵役之管理,所为实有不该;兼衡洪男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并考量犯后否认犯行之态度,暨其品行、智识程度及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刑度,以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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