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检署表示,郑铭伦自106年3月20日起至110年1月10日止,担任新竹市食品药物管理科长,负责承办及督导辖内食品、化粧品、药物等违规案件裁罚等业务,竟与在竹市开设一家的商行(111年已歇业)的张姓男子合谋,明知109年2月至110年1月间,13家违规厂商所制作及委托在报纸、网路媒体、电视台刊登或宣播之产品广告,因内容涉及夸大、易生误解,且据民众检举或其他卫生单位监录,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药事法、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违规案,共计1,190件,郑本应依上开各法律裁处罚锾,竟以变更登记地或移转管辖之方式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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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明知邱姓男子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遂觅得邱男出面担任商行名义负责人,且为使郑取得裁罚案件违规厂商之处理权限,指示部分厂商将公司登记地址移至该商行,或指示部分厂商如接获外辖县市政府卫生单位自行监录或民众检举违规广告案件通知,先以出具陈述书之方式,伪称违规广告均系委由邱或员工刊登,借此使外辖县市政府卫生单位将违规广告案件移转管辖至新竹市卫生局,郑再利用其担任科长之职权,将该类违规广告案件,分案由其承办,以不实登载公文书之方式使邱或商行成为名义受裁罚人。

随后,郑男以未合法送达、未录案列管方式隐匿行政裁处书369件;以视同已裁处在案方式使厂商规避裁罚750件;以迳予结案方式使厂商规避裁罚71件。

而郑隐匿上述不发之行政裁处书或迳自结案的公文后,竟私下交给张男,推由张男以1件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违规案2万元、其余违规案则1件1万元之价格,向实际违规厂商索贿,总计受贿款项共计1314万2500元,郑男则分得其中的贿款442万元。

案经新竹地检署检察官翁贯育在今年3月20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郑的办公室等共计16处,检察官复讯后将郑及张男声请羁押获准,并在今天侦结,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等罪嫌起诉。另外,行贿厂商6人,则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命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7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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