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提告指称,周刊为了炒作耸动话题,增加销售量及知名度,在报导写道:「姊妹花遭李迷奸提告...。」、「在酒中掺安眠药,灌醉被害人后捡尸返家性侵。」但法院历审都已认定他没有「下药迷奸」,相关判决都于司法院网站公开,并非难以查证,报导却恣意称他「淫魔」,贬损他的名誉及人格,李宗瑞强调:「任何人都不能擅以『淫魔』称呼他人。」

李宗瑞表示,自己被判刑29年10月定谳,现仍服刑中,不可能再犯下性侵案,《镜周刊》指他「下药迷奸」涉犯加重诽谤罪,「淫魔」部分则涉犯公然侮辱罪。

但检察官认为,李宗瑞没有被法院认定下药,是因为鉴定单位无法仅凭李男偷拍的性侵影片,判定被害女子是否遭下药而昏迷,但法院有认定被害女子都有「陷入昏迷意识不清」。

另外,李宗瑞案2012年被揭露时,媒体曾报导警方在李男住处搜出特殊麻药「L0」,周刊记者依据当时检警搜扣的证物及起诉书、被害女子指述,以及当时新闻报导,推测李宗瑞「迷奸」,不构成诽谤。

至于「淫魔」一词,检察官认为即使令李宗瑞感到不快,但该报导的主要对象是另名涉及性侵的富少苏郁翔,周刊记者并非恶意针对李宗瑞,且李案可受公评,报导应受言论自由保障,因此也不构成公然侮辱罪,基于上述理由,北检今不起诉周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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