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府与大日公司以OT模式经营东岸停车场,签约时约定建物为地上1层、地下4层,1楼的顶楼为广场,大日得标经营后引进主富公司NET经营1楼空间,后续增建2至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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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大日所提出两造间的委托营运契约内容,皆无市府委由大日改建东岸停车场、兴建增建物,并由市府负担必要费用的约定。至于大日当时和NET签订的租赁契约和协议书,内容是约定东岸停车场的租赁关系及建物工程费用分担,并不涉及基市府和两造间的法律关系。

基隆市府委任律师简荣宗指出,基隆地院法官在本案中,明确认定「东岸广场系由大日公司提出变更营运计划所增建」、「基隆市政府与大日公司约定由大日公司出资」、「系争建物完成后辟为商场,由基隆市政府取得所有权」以及「增建部分纳入后续委托营运范围,由大日公司营运」。

简荣宗说明,虽然本案是大日公司起诉基隆市政府给付费用,并非主富公司(NET)起诉确认所有权的案件;但其实案件的争点,都与「东岸广场的增建」以及「所有权的归属」有关联。

简荣宗表示,前述法院所认定的事实,都与市政府的主张相同,也是主富公司在「确认所有权」的案子的「争点」所在;相信另案的法官,也会参考相关的事证,做出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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