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当天柯男与队友奉命飞往彭佳屿海域,救援命危的「W-STAR」货轮印尼籍船长,不料吊挂柯男的钢绳摆荡并卡滞,依当时状况,将柯男放置海面以消除钢绳张力,是风险最低的解除方式,因此直升机机组人员决定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滞,并无过失。

此外,机上驾驶等3人试图让柯男入水时,已尽力将空速降至最低,但因直升机当时顺风飞行,风力较强,因此在空速近乎为0的状态下,造成柯男快速触海,当时已无光源,驾驶等人受限于设备,无法目视确认柯男与海面的距离及相对速度,不能怪他们操作不当。

不过,高院认为空中巴士直升机受限于装备限制,不适于在无法目视目标的状况下实施吊挂救援,事发当天,花莲及台中基地有UH-60M直升机可供派遣,该机型具夜间海上吊挂能力,但空勤总队却从松山机场派遣空中巴士直升机,这型直升机无法自动定点滞空,导致驾驶等人试图操作让柯男入海时,造成他快速撞击海面而死亡,空勤总队要负责,因此今判空勤总队须赔偿柯男母亲、妻子及一对双胞胎幼女共113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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